<!--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47907743600"} -->
<p>法律學或法學這一門大學問,底下有諸多分支的學門,例如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這研究六法全書中六法中的任一法,都是法律學說上的實證法學,然而法律學不僅是研究實證法或實定法(positive law)而已,即使是研究實證法,它也有許多相關的科際學門,而不僅只相對應自然法(natural law)學的研究而已,例如法律人類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政治學、比較法學、國際法學、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法律實證研究及犯罪學、立法學等等。今天,因為柯文哲的案子(下稱柯文哲案),證人胡方瓊的出庭作證所說的,引發的法律效應與爭議,讓我想談一談法解釋學,它可以說是法理學(也稱法律哲學)下的一個分支,也可稱之為法釋義學或法學方法論。</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490"} -->
<p>根據柯文哲114年7月8日的臉書所載,柯文哲的案子於當日開庭,在柯文哲任台北市市長的時代(下稱柯政府時代),證人胡方瓊曾擔任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的技正,在台北地院作證時,提到偵查中檢察官問她:「邵琇珮跟京華城說,可以依據都計24條提細部計畫爭取容積,她怎麼可以去教所有權人?」胡方瓊認為邵琇珮告訴所有權人依法如何申請,哪有違法?但這番話,檢察官不讓她說完,筆錄中沒有記載,就連今日在法庭上也一再被法官強行打斷。幾經堅持,胡方瓊終於在法庭指出,按照她的理解與都計法規:「土地所有權人(京華城)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提細部計畫,本來就是所有權人的權利。」最後,柯文哲委任律師蕭毅弘問她:「整個京華城容積獎勵審議過程,就妳的認知是否合法?」胡方瓊大聲的說:「絶對合法」。</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493"} -->
<p>不論胡方瓊還是曾先後擔任都發局總工程司及都委會執行秘書的邵琇珮都是都市計畫的行政專業人員,她2人所言,都代表柯政府時代主掌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之見解與立場,比偵查中的檢察官還懂都市計畫法規與實務運作,邵琇珮告訴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如何申請容積,豈有違法之處,而胡方瓊在法院所證稱的,卻遭承辦法官一再強行打斷她的證詞,顯示了法官沒有保持公正立場,甚且據桂祥晟律師的臉書還稱,當胡方瓊最後證述邵琇珮告訴所有權人絶對合法時,審判長竟然表態:「違法與否認定是法院的權限,不適合妳在這裡回答」,這是真的嗎?究竟是證人胡方瓊不適合在法庭上證述是否合法,還是審判長不適合在法庭上如此表態?</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496"} -->
<p>又據桂祥晟的臉書所載,桂律師舉美國《聯邦證據法》規定,證人為證言時,原則上不得為意見證詞(Opinion Testimony),而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亦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桂律師因此將胡方瓊的證述「絶對合法」當成是她作為證人的「意見證詞」,甚且還認為「尤其是適法性與否的意見,更是大忌」,桂律師最後甚至還質疑:「法條是寫來當擺設的是不是?」</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498"} -->
<p>然而,法律最後是經由法院正確地認定事實後挑選出應適用的條文(法學上這稱為「涵攝」)而讓世人看到法官最後的裁判結果,而法院要正確地挑選出法律條文作正確之適用,則必須經由正確的解釋為前提,因之,沒有正確的法律解釋就不會有正確的法律適用。乃專門研究法律解釋的這門學問,就是法解釋學。</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500"} -->
<p>依照法律解釋學說上的分類,以各政府機關為解釋之發動者為標準,可分為行政解釋、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依我國的五權分立憲法體制,中央之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與其所屬下級各級機關暨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如縣市政府,對各該機關應適用之法律所作出相應之法律解釋就是行政解釋,最常見的就是財政部與國稅局幾十年來所作不知凡幾的函釋,而檢察官及警察也經常在適用法律時去解釋法律,這都是行政解釋。</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503"} -->
<p>而立法院透過法律之制定與修正以條文本身之規定來解釋某個法律名詞或法律概念則是立法解釋,如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即是。乃任何法律條文賦予法律用詞的「定義」是立法解釋,但並不以此為限,如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也是立法解釋的一種。</p>
<!-- /wp:paragraph -->
<!-- wp:paragraph {"canvasClassName":"cnvs-block-core-paragraph-1752549487506"} -->
讀者留言 0
載入留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