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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所以所有的偵查作為、內容與結果在檢察官未起訴前,是不應公開的。但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卻只是針對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為之規範,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故包括法醫、義務法醫、檢驗員、書記官、錄事、法警、送公文與卷宗之工友、公務車司機等跟隨或配合檢警調偵辦刑事案件之人員,都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義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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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因之,從法規範而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本人、被害人或告訴人甚至是證人(除非此證人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人員)都應無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義務,以此等人均非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故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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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但近年來在司法實務上,檢警調一方面經常欺騙此等非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要求其等保守偵查秘密,而人民也經常被嚇得半死說要守口如瓶,但另一方面卻又為案件之爭功、出鋒頭(偶而還有諉過)洩漏偵查秘密,以致近幾年來,偵查不公開對檢警調而言變成一個笑語,因為許多偵查案件都是偵查大公開,這只要看媒體為何可在檢警調前往某處搜索、扣押或追捕人犯時,緊緊跟隨拍攝現場畫面即可證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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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茲以前台北市市長及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之所涉個案為例,此案在偵查中,幾乎所有檢警調的偵查作為、內容及結果都被媒體鉅細靡遺的登載,就是一個具體明顯的例子,甚至包括起訴法條、起訴事實、起訴時間,媒體都可事先掌握,就可知檢警調才是真正在偵查中洩密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義務之犯罪行為人。然而,諷刺的是,檢察官卻幾乎都抓不到洩密之人而率皆鄭重聲明無人洩密,尤其是承辦檢察官自己就是洩密人之情況,台灣人民就應可知道,在台灣違法亂紀最多之人就是偵查中的執法人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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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最高檢察署在今年5月初發行最新出爐的4月份電子報月刊,以「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內容」引人關注,律師因洩密吃上官司,在8年前修法增訂羈押審查程序中的律師閱卷後出現重大變化,從刑案統計數字中呈現,前後相比暴增超過5倍,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特別以實務經驗及法制面,從現行羈押權的檢討及羈押聲請書、羈押裁定是否屬於秘密進行報告。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於106年4月修訂時賦予辯護人羈押閱卷權,在增訂前約10年間,律師涉犯洩密罪遭起訴者6件,緩起訴1件,合計7件,惟增訂後至114年3月5日約8年間,律師涉犯同條經起訴者達27件,緩起訴11件,合計38件。以程序區分,檢察官聲押閱卷後洩漏資訊者,占55.3%最高,陪同偵訊後洩密者占23.7%次之;以行為態樣區分,影印或拍攝卷證而將資訊外洩者占71.5%最高,其次則為口頭或抄寫等方式洩漏占28.5%。戴旻諺提到,應思考「重製」為什麼出現在羈押閱卷權裡面?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辯護人可以「檢閱、抄錄、攝影」,但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則規定可以「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故他建議將來修法,應考慮刪除辯護人在羈押閱卷時「重製」與「攝影」卷證的權利,只允許檢閱、抄錄卷證云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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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針對戴檢察官的修法建議,筆者期期以為不可。因所謂攝影,其本質就是重製的一種(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的定義),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雖無重製之明文,那最多也只是立法的疏漏,不是立法者當初立法時的本意。請先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現行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再看此條項於108年6月19日之前的舊條文則為:「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比較觀之,是無重製明文。考律師在審判中聲請閱卷,至少60年1甲子以來,幾乎都是以影印方式為之,而影印也是重製的一種,反而以攝影方式閱卷,只占極少數,如今手機有攝影功能,律師以攝影方式閱卷,近幾年較為增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賦予羈押審查程序中辯護人之閱卷權,是於105年4月29日作成,解釋文中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然是108年之前的舊刑事訴訟法條文。後來依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立法院於106年4月26日增訂的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就是照抄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而來,當然也就無重製二字的明文。後來108年6月19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修正增訂重製二字,但第33條之1第1項卻疏漏未予同步修正迄今。戴檢察官只看現行條文,未深究立法沿革,才會夸言而建議修法刪除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重製與攝影卷證的權利。但第33條之1第1項本無重製明文,何來刪除?如刪除攝影及不許重製,則為立法及司法的倒退,也違反釋字第737號解釋而屬違憲之舉。何況,自106年增訂第33條之1起8年來,檢警調偵查中違反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不知凡幾,只准自己洩密,卻為了少數律師洩密,就想要剝奪律師重製卷證權,讓守法不洩密的眾多律師無法為犯罪嫌疑人盡到有效的辯護權及防禦權,這司法還談什麼司法為民、司法人權?而只看到官官相護的司檢警調,這是天要亡我台灣司法、天要亡我台灣子民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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