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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於今年4月18日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而於5月23日逕付二讀,但前後迄今二十來天,法界團體幾乎一面倒的反對,包括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檢察官非正式立案組織劍青檢改、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法學會及中華人權協會等。然而,法庭直播真的是台灣司法人及法律人心中所認為的洪水猛獸、罪大惡極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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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可是請看本文的題目《司法正義不僅應實現,且應在人民眼下實現》(Justice must be done and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話,可不是我瞎掰或創造出來的,這句話來自2013年9月12日英國司法部長Helen Grant在下議院批准「英格蘭與威爾斯上訴法院民、刑事案件審判及宣示判決之電視轉播案」後所表示的,查電視轉播的本質與功能,與網路轉播是一樣的,只是轉播的設備不同而已,都是法庭直播或法庭轉播的方式。而現任大法官、2014年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朱富美,曾於2014年寫了一篇名為《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擋的時代趨勢》的文章登載在該年的日新司法年刊上,證實了法庭直播的趨勢,絕不會因現在台灣司法人或法律人的阻擋就會停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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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所以,今天全世界各國的法院已經做過且未來也一直會做下去的,又何止是限於各國最高法院的法律審而已。依我看過的文獻資料顯示,除了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南非早已有事實審的法庭直播外,其他不同法系的巴西、印尼、法國、中國、韓國等國甚至台灣之事實審也都有法庭直播,只是直播的條件及範圍各有不同,最狹窄的只限於判決宣示的法庭直播而已。但看看台灣司法人或法律人的保守心態與官本位思維,讓我不得不認同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經常所說:「台灣的司法還是中世紀的司法」,雖是很露骨、殘酷但卻是很真實的評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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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眾所周知,依訴訟的本質可分為法律審與事實審,對應於法庭直播,絕大部分法律審適合法庭直播應是不爭的事實,即使或有少數的例外,而各國的最高法院應都是或至少包含有法律審,故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於2009年2月10日起實施網路直播審判,與有線電視台公共事務頻道(CPAC)簽約,由該台負責轉播最高法院的審判,世人均可在網路上觀看,而在上個世紀的198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更曾第一次准許電視轉播法庭審判。至於英國最高法院也是於2009年5月起開放網路直播審判。又截至2007年為止,美國已有21個州的最高法院實施法庭電視直播,其中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於1997年就已開始直播言詞辯論程序。而在大陸法系的巴西,自2002年起最高法院就實施電視直播。台灣則因「狗仔跟拍」涉及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憲法爭議,大法官會議曾於2011年6月16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網路直播,為國內司法史上法律審的創舉,另2017年2月9日最高法院審理布農族人王光祿狩獵案也進行了網路直播。觀諸司法院並未曾為此等直播修改任何的訴訟法或法院組織法,此顯示網路直播,不但在科技技術上可行,在法律依據上也無適用上的疑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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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因此,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在該年3月13日第二次會議就以18票通過了贊成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應予法庭直播的決議,當時法界並無反對的聲音,那為何今天的司法人或法律人卻在反對事實審網路直播之同時,也有部分反對者不分法律審與事實審而連帶波及反對法律審的網路直播,這些台灣的司法人或法律人真是這樣想的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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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到2012年8月為止,美國已有44個州法院准許電視轉播第一審及上訴法院也就是事實審審判的網路直播,2013年10月30日起,英國的英格蘭和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審判的案件開始在電視台與網路直播,中國大陸則是於2013年起,允許全國各級法院將庭審過程以網路直播、錄播等方式公開。反觀台灣,司法史上事實審之「法庭攝影,電視側錄直播」,首見於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4號之蘇建和案之再審,法院在庭外架設電視牆,由法院攝影同步直播庭訊實況,未禁止媒體拍攝或側錄電視牆畫面。而2003年台北地院審理李登輝出庭作證的新瑞都案、2004年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總統大選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案、2006年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法院也是以架設電視牆同步直播庭訊(惟禁止現場攝影與錄音),這些事實審法院之作為,有修改當時的訴訟法或法院組織法嗎?沒有!因而,如台灣的事實審法院要進行法庭直播,在科技技術上及法律依據上是根本沒有問題的,剩下的就是法律人自己的心態問題以及從人民的角度出發如何看待法庭直播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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