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聲稱,拿著國內防疫安全,不分是否國人,皆需檢附陰性證明才可回台。不僅如此,指揮中心事後更刊登圖文稱,此措施「無違憲」,等同取代大法官職權做釋憲。荒唐行為引發法界痛批,「此等赤裸裸的違反《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行政行為法源依據何在?這算是什麼行政行為,人民該如何救濟?」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副組長羅一鈞日前表示,針對檢附陰性證明一事,經相關部會討論共識,本專案及配套措施等,兼顧國內防疫安全、航機風險管理及海外國人遷徙自由,符合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他聲稱,秋冬專案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旅客搭機時應配合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檢驗報告;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3項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規定,請航空公司於境外旅客登機前檢查該項檢驗報告,其法源依據明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吳忻穎在Facebook粉絲專頁「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發文諷刺,CDC自行宣布(偽)釋字第798號,「旅客登機前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之不明行政行為無違憲。難道這就是這幾天我們偉大的主管機關在忙著「研擬」的事情?不過不是只有機關小編會製圖,大家都會啦!至於記者會發言、臉書小編製圖公告……為所欲為,到底算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哪種行為?人民不服如何救濟?在「國家安全置於一切之上」的情況下,「我無法跟你解釋」。還有我們提問的一連串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全部當作沒看到,或答非所問。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集體養出的行政機關精美法務專業。
她更投書《聯合報》痛批,「此等赤裸裸的違反《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行政行為法源依據何在?這算是什麼行政行為,人民該如何救濟?當台灣拋棄國家的組成要素「國民」時,還有資格稱為國家嗎?」
《ETtoday新聞雲》報導,防疫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28日記者會中聲稱,民眾入境登機前會有三種情況,有檢附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航空公司可以依據一般程序處裡;檢驗陽性者,必須遵循在地國家防疫隔離措施,若急迫、有必要時可以專案申請返台。至於無檢附報告者,若航空公司也允許登機,應該依照其安排座位搭乘,保護其他旅客健康,循此管道入境若屬於例外條件對象,包含緊急奔喪、無法提供自費篩檢國家和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應該主動告知並檢附佐證文件並檢附切結,可不予裁罰。
《聯合報》則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指揮中心既是自行認定,新聞稿可用「應無違憲之虞」,但不該凌駕大法官來解釋憲法、法律、命令,況且未來若有釋憲聲請,合不合憲不是由指揮中心說算。《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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