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會昨(25日)表示,《港澳條例》第60條除了保障台港交流中,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及人民利益不受損害外,更是要監督北京對香港「50年不變」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是否落實。但《呷新聞》調查,當年《港澳條例》第60條的立法理由是「為避免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獨立之司法制度遭受破壞」,根本未提到「50年不變」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根據中央社報導,陸委會說,《港澳條例》第60條除了保障台港交流中,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及人民利益不受損害外,更是要監督北京對香港「50年不變」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是否落實,並維護香港的自由人權法治核心價值。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根據1997年3月18日通過的《港澳條例》第60條立法理由顯示,該條例的設立是「為避免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獨立之司法制度遭受破壞,造成本條例適用上之困難,本條明示此種情形發生時須動用總統之緊急命令權,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將來若無法維持其獨立之司法制度時,台灣地區與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之往來應改適用兩岸關係條例」。
此外,「本條例另規定立法院監督及管制之方式。由於情況之變化可能係屬時間緊迫故此監督者宜採事後監督之方式。其恢復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時,亦宜比照加以規定,以為依據」。從頭到尾,不僅未提到監督北京對香港「50年不變」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是否落實,該條例也明確說明,是針對香港的司法制度遭受破壞,而非立法制度,此次中國全國人大是「繞過香港立法制度」,侵害港人獨立立法,非司法制度,該條例恐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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