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方人士日前才透過媒體放話,稱防疫指揮中心發布的措施,以《防疫紓困特殊條例》第7條解釋,是可以通的;而以禁止師生出國為例,仍是呼籲性質大於實質約束性質。但教育部今(20日)卻稱,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即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暫時停止出國(境),違者處最高新台幣100萬罰鍰。
根據《聯合報》報導,針對合憲爭議,府方人士18日上午表示,疫情中心針對防治疫情所發布的措施,以特殊條例第7條做解釋,是可以通的;而以禁止師生出國為例,仍是呼籲性質大於實質約束性質。
但教育部發出新聞稿打臉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109年3月16日宣布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停止出國至本學期上課日結束止」之必要應變處置。
教育部說,為了使相關教職員工生瞭解停止出國(境)之應變處置涉及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6次會議決議指示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作成一般處分,並依同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教育部乃據以於109年3月20日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教育部表示,本次公告應暫時停止出國(境)之對象,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但若確有出國(境)之必要時,得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有關確有出國(境) 之必要情形,教育部將會權衡公益與私益的衡平性,另定基準供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教育部再次提醒,如有教職員工生未依公告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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