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現任總統府秘書長陳菊、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等民進黨籍人士都曾加入的台灣人權促進會,18日卻發出聲明,抗議蔡政府在武漢肺炎防疫上的濫權,包括屢次針對特定族群的旅行禁令,他們打臉閣揆蘇貞昌嗆「法律依據與必要性不明」,防疫指揮中心執意公布出國旅行者姓名,「恐不符比例原則」!
台權會發出聲明表示,疫情至今,共有兩次發布旅遊禁令的事件,一次是針對「醫事人員」,一次則是本次針對縣市政府及行政院發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而無論是禁止「醫事人員」或「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皆屬大規模限制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的手段。這類高度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措施,理應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使用時機,並說明採取相關手段所欲保障的法律利益為何。但無論是縣市政府或行政院,在這兩次公布旅遊禁令的過程中,法治國家中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卻都顯遭輕忽。
針對閣揆蘇貞昌稱,「限制特定族群出國有法律依據」,更搬出剛經立法施行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稱該條授權疫情指揮中心為了防疫,得為「必要」措施。台權會打臉,針對特定族群的無條件旅行禁令這樣的手段,與防止疫情擴散之間是否有明確因果關聯?這些作為能否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人民有對應的救濟程序嗎?都必須在法制面上被再次檢討。甚至僅憑《紓困條例》第7條不清不楚的條文,是否就賦予了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這種禁令的權限,也都大有憲法上的疑義。
此外,防疫指揮中心日前還說,若國人「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示國家旅行,且最後「確診」的個案上,將考慮公布姓名,防疫指揮中心還宣稱此項決定的法律依據為《紓困條例》第8條。對此,台權會怒斥,根據《紓困條例》第8條第2項,指揮中心的確可以公布確診人民的「個人資料」。參酌《紓困條例》的立法理由,這個限制人民隱私權的立法,所設想的情境,是疫情指揮中心為有效防治及避免疫情擴散,可決定公布個案行經路線等。而即使是公布其他類型個資,如姓名,也應確保所公布的資料,能避免疫情擴散,且選擇傷害最小的方式為之。遺憾的是,無論是《紓困條例》第8條或指揮中心,至今都欠缺對何謂「必要的」個資公布措施,有更細緻的說明。甚至對何謂「非必要」的旅行,至今也仍不明確。人民出國旅行本就目的繁多,並不全是娛樂,且當前多數國家皆已屬第三級警示國家,個人又要如何知道其到第三級警示國的旅行,究竟是否會被疫情指揮中心歸為「非必要」?回國後萬一不幸確診,又是否會被公布姓名,成為眾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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